税法究竟是否应当具备道德性?如果税法具有浓厚的道德性,会带来哪些问题?下面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二、从税收公平原则看税法的道德性
税法的道德性首先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分配财政资金的核心原则,它要求同等状况的人承担相同的税款。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是量能课税原则,即根据纳税人负担税款能力的大小来分配财政资金。量能课税原则并不考虑道德因素。一个劳动模范所获得的10万元奖金和一个工人挣得的10万元工资在税收负担能力上是相当的。税法将道德因素作为确定是否征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一位科技工作者完成了一项技术发明,获得国家级奖励和奖金500万元。国家既然已经奖励了这位科技工作者,在税法领域,在公平分配财政资金的领域,就不应当再对他进行奖励。这位科技工作者应当和与他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人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不能因为他作出过重大贡献就免除其纳税义务。
另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省部级以上的奖金才能免税,市级和县级政府颁发的奖金不能免税。由此可见,税法的道德属性不仅造成了获奖纳税人和未获奖纳税人之间的差别待遇,也造成了获奖纳税人之间的差别待遇。
三、从一事不二罚原则看税法的道德性
税法的惩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现代法治国家均强调对违法者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给予一次处罚,而不能给予两次处罚。美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我国《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违法企业的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没收财物的损失不予扣除,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已经不再拥有的所得征税,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经济制裁或罚款,涉嫌对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处罚。
四、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看税法的道德性
税法的道德性对于税法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在税法仅仅承担保证筹集财政资金职能的前提下,运用税收公平原则就可以很容易判断税收立法是否合理,而在税法承担多项职能的情况下,税收公平原则只是衡量税收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标准之一,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标准可以很容易对税收公平原则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