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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您——被“黑”了吗?

  

  “黑屏突击”是破坏性程序,这毫无疑问。中招后就会黑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也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这里关键的是后果是否严重。这是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尺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黑屏事件后,笔者才充分理解了,为什么将此罪放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用意了。 


  

  2、行政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我们看第四项,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便应该予以处罚。因此来说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是理所应当的了。 


  

  3、民事制裁 


  

  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电脑及其所附属的软件应用程序属于个人私有物品。没有法律规定公民不得拥有盗版的软件应用程序,也没有法律规定公民必须拥有正版的软件应用程序。就像收藏字画一样,我收藏赝品和收藏真品一样。都不违法呀?对了,画家来了。说:您的,侵犯了我的著作权。然后,把我的赝品砸个稀巴烂。再然后走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合理吗?因此微软以正版测试为由破坏了他人的私有产品,这完完全全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此行为不构成侵犯物权的行为,每一个作者都可以挨家挨户的去作正版验证了。然后将盗版书籍予以没收,或撕毁,或涂黑了——简直不可理喻。 


  

  根据《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电脑这个特殊的物权客体,侵犯它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者既可以破坏硬件,也可以通过远程或直接操作的方式破坏软件。致使所有权者的个人电脑丧失美观性和使用价值。而本次微软恰恰是通过远程控制,操控其他人的个人电脑,使其丧失美观性。因此,它属于一种侵犯物权的行为,这是是毫无疑义的。这时,我想有人一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您买了盗版软件,装了盗版程序。怎么返回来说所用权者侵犯了您的权利了呢?答案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他是权利人,应该妥善保管权利。我们是善意第三人,我们是足可以对抗他的。同时还必须说明一下,所谓的盗版,并不是真正的盗窃。我们使用的盗版是因卖品产生的复制品,假如他微软不为了出售,他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复制品。因此何谓复制品,何谓卖品,就算他微软也需特别程序方能检测验证。我们第三人如何又能检测出何为复制品,何为正品呢?所以我们第三人的对抗权,是足以对抗微软的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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