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从中笔者找不到,公民为了自己个人非赢利性的、非传播性的消费,使用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比如我们可以向朋友借一本书阅读,借阅算不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假如不是借阅,而是复印后回家阅读,那么复印者算不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再假如我在小书摊买了一本盗版书籍,我买书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我收藏书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谁也不敢说,你买了盗版书,得罚款,得销毁。这会引起恐慌,我可能正在看书,工商局甚至公安局的来了,你这是盗版书,跟我们走吧!笔者认为这中行为,绝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说句题外话,我们都知道,著作权人对著作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因此有偿的使用行为和任何一种向公众传播的行为都应该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反过来思索,假如挺多人可以铤而走险的去盗版,消费者宁可使用盗版产品,而不用正版产品。这样,著作权人就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了,是自己过于贪婪,还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书回正传,本次黑屏事件,每一个受害计算机用户,最起码从当前中国的法律来看,他们使用盗版的windows是不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