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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妨害司法犯罪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立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地、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混用职权而实施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其他被依法剥夺自由的人,尤其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未决犯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更不用说劳动教养人员、行政拘留人员了。 


  

  三、脱逃罪(《刑法》第316条) 


  

  1、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见,此罪主体既可能是已决犯,也可能是未决犯,这与关面的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不同的。同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本罪,至于劳教人员、行政拘留人员也不构成本罪。 


  

  2、只要行为人摆脱了监管人员的实际支配(控制)时,就属于既遂。本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 


  

  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本罪对象的不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则,虽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不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就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本罪的,应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为被劫夺人的亲朋好友。 


  

  4、本罪的主观这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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