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权力机关设立OAL的背景和目的决定了OAL制度的主体是规范审查制度。为了发挥该制度的法定功能,立法者还设立了一些相对成型的其他辅助制度。
(一)交付备案制度。加州行政机关要想制定有效的规范,必须经由OAL审查、决定后交付州务秘书备案,否则不得发布、利用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普遍适用的规范。3各州行政机关应当按照OAL规定的样式,送交给OAL一份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各规范的正式文本(建筑标准除外),或者送交给OAL一份由其废止规范的命令等。根据加州政府法典的规定,行政机关还应递交给OAL一份拟议行为的通知。 17经OAL批准后的规范提案,应当由OAL在正式文本上签字并交由州务秘书备案。 17此外,OAL审查现行规范的决定、中止审查非法规范的决定等也应当送交州务秘书备案。交付备案制度即是规范管理、审查制度,也是州政府监督OAL的制度。
(二)通告登记制度。通告登记是指由OAL依法公告、发布规范及其相关信息的出版物。OAL要确立准备、出版规范通知登记应当具备的公布日期、样式和形式,并且确保它的出版18OAL制定的版本应当被作为加州的官方正式版。公告登记的内容包括:OAL批准后的行政机关所提交事项的通告;一周前交由州务秘书备案的所有规范的总结;一周前发行的所有关于规范的决定、阐明不批准规范的理由、不备案紧急规范的理由,以及废止紧急规范的理由等。这是加州规范制定与审查制度的创新之处。[2]252OAL还应当以周为基准把通告登记张贴到网站上。被登记事项在OAL的网站上至少要张贴18月。19为了落实这项工作,加州规范法典明确规定了通告登记的公布日期为每周五,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的材料及日期等。18
(三)监督制约制度。OAL制度是在美国的控权思想、权力制约体制,以及发达的参与式民主基础上被设立、运作的制度。该制度中OAL的权力受到来自行政部门、权力机关、法院、利害关系人与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前两者在上文已经介绍,如州长的任命权、罢免权、否决权;权力机关要求OAL向其报告的权力、权力机关的规范审查请求权等。至于法院的制约,除了极少数情况,“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通过提起书面诉状的的方式获得对既定OAL决定的审查,并要求修改或废止该决定。诉状应当在决定公开之日起30内提交到法院。”3基于该条规定,法院对OAL享有决定性的制约权。
虽然前文也已涉及,但在此特别值得重提的是公众的监督。在规范审查过程中,OAL通常必须把行政规范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通告登记上。有时不仅必须声明众公有权发表评论意见,而且OAL还必须考虑此类意见。除了这种法定参与的制约,舆论也会影响其规范审查制度。为了保障这种制约和影响,OAL必须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并维护与小商业促进会的网站的链接;9以及培训民众、帮助他们了解、掌握参与规范制定及审查的知识和技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