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OAL拒绝考量申请,应当立即建议申请人与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并详细指明其决定绝不反映申请所提出的潜在问题的价值。如果OAL决定考量申请的价值,它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如果基于事实认定被质疑的并不是非法规范,14OAL可以发出表明结论的概要处理信,该信应当在收到齐全申请书后60日内送达申请人,且不可推断被质疑的是非法行政规范。13
(二)审查的步骤。收到齐全的申请书后,OAL应当在60内基于申请的价值决定是否受理。13受理后,OAL对所称非法规范审查的重点限于下面三个步骤:第一,被审查的是不是政策、程序、规则、普遍适用的基准或者对这类规则的修改或者补充?第二,政策或程序是不是已经被行政机关制定用以实施、解释或用以具体化相关法、是不是管控行政机关程序的规则?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被质疑的规范就是非法规范。不过,OAL还必须审查分析第三步:政策或程序是否已经被成文法明确规定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的要求。[6]总之,加州行政机关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求根据行政程序法获得批准,除非被成文法明确排除。如果政策或程序并不在明确法定豁免范围内,那么它应当受制于行政程序法的审查要求。15
(三)审查的中止。如果申请齐全,OAL必须作出决定。除非在60日期间结束之前,OAL得到了行政机关不会发布、适用、执行或者试图执行所谓的非法规范的证明书,及其已经送给了申请人的证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OAL的任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本章关系到申请的行为,应当被中止。OAL还应当基于这份证明书及其送达证明,把申请书及证明书交给州务秘书备案、把申请书摘要和证明公布在通告登记上,并向申请人提供一份证明书的副本。16
(四)正式决定。如果OAL选择正式作出决定,它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并把申请或申请摘要公布在下一次通告登记上,告知公众由此申请引发的评论可以提交给OAL。行政机关也可以向OAL提交回复。但行政机关必须把回复的副本先提供给申请人。一般情况下,所有行政机关的回复应当在申请被公告之日起45个公历日内提交给OAL。在行政机关依法提交给申请人回复后的15日内,申请人可以提交给OAL一份对行政机关回复的答复。收到之后,在不迟于被受理的申请通告登记上公布后的120日(或延长情况下的150日)内,OAL应当作出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发布、适用、执行或者试图执行非法规范的决定。13
六、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