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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法制办公室制度

  

  收到说明为何不应当废止规范的原因的命令后不迟于60日内(经申请可再增加30日),行政机关应当向OAL作出书面答复。OAL应当审查和考量行政机关在收到不予废止规范说明理由书后及时答复的所有信息,还应当在60日内决定该规范是否达到了11349.1设定的基准。如果OAL没有在60内作出决定,应当认为规范达到了11349.1设定的基准。如果OAL认定规范没有达到基准,它应当准备一份声明详细说明它据以做出决定的理由。该声明应当送达制定机关、权力机关和州长,也应当提供给公众和法院。在本条要求的声明被送达后30天内,OAL应制作废止规范的命令并递交给州务秘书备案。④ 


  

  (二)OAL发起审查的制度。如果OAL被告知或者它自己发现,规范法典中的现行规范的成文法依据已经被废止、无效或者规范自定有效期间已满,OAL应当命令制定机关说明该规范在缺少成文法根据的情况下没有被废止的理由,并应当把书面命令告知权力机关。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制定或实施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给OAL所有反对废止的理由,包括有关公众意见。 


  

  在收到行政机关反驳材料后30日内或行政机关和公众回应的30日期间结束后,如果没有人提交回复,OAL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OAL已经撤回了它要求说明原因的命令,或者发给行政机关详细说明废止理由的书面通知,以及把废止无效规范的通知交州务秘书备案。在备案后的7个公历日内,OAL应当提供给行政机关、州长和权力机关一份详细的书面废止理由书、一份废止通知书,并把OAL的书面决定公布通告登记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控诉OAL的决定,或者控诉已经依法被提起,但基于州长支持OAL决定的通知,OAL应当在废止通告存档后30日内,下令从规范法典中移除被废止的规范。④ 


  

  五、非法规范审查制度 


  

  非法规范(Underground Regulations)是指规定在政府法典第11342.600条,但并未被通过成为规范,也未根据行政程序法交由州务秘书备案,而且根据行政程序法也不在法定豁免批准范围内的所有方针、标准、公告、手册、指令、命令、普遍适用的基准,或者其他规则,包括管控州行政机关程序的规则。11 


  

  (一)申请与受理。任何利害人可以向OAL提交申请书,宣称州行政机关已经发布、适用、实施或者试图实施非法规范并要求OAL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应当把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副本与所有附件先交给行政机关。12OAL收到申请书后,首先审查申请书是否齐全。如不齐全,OAL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应当补交何项材料。补全的时间为60日内。OAL拒绝受理不齐全的、逾期递交的申请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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