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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法制办公室制度

  

  收到行政机关制定的紧急规范提案之后10个公历日内,OAL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如果OAL认定该规范针对的情况并不紧急、或者如果它认定该规范提案没有达到11349.1确立的基准、或者它认定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规定,那么它应当否决紧急规范提案。如果OAL在决定是否备案规范提案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递交全部信息,它应当给予规范制定机关反驳或评论该信息并论证是否有必要提交的机会。10 


  

  如果紧急规范的效力需要超过180天,制定机关应当在180天期间届满前依法向OAL递交紧急规范提案等。如果紧急修正案或废止令被备案,但制定机关没有达到要求,之前存在的规范生效,应当重新被编入加州规范法典。如果规范自始就被作为紧急规范制定和备案的,且制定机关没有达到要求,在OAL通知制定机关之后,该规范应当被废除。在行政机关已经取得实质进展,并且积极争取达到上述要求下,OAL可以批准两次以下与行政机关先前制定时实质相同的紧急规范的再通过,每次的期限不超过90天。11 


  

  州长可以推翻OAL不批准规范提案的决定、废止紧急规范的命令,或者拒绝同意重新制定紧急规范的决定。若发上述情况,OAL应当立即把有关规范交由州务秘书备案。如果推翻OAL的决定,州长应当立即向权力机关两院的规章委员会递交一份推翻OAL决定的说明理由,一并提交制定机关主动要求的理由与OAL关于不批准规范的理由。州长的行为和理由应当公布在通告登记上。4这体现了OAL的辅助性,但比较有意义的是州长的行为和理由被公开后,也会受到选民等群体的监督。 


  

  四、现行规范审查制度 


  

  现行规范审查制度规定的主要是关于审查现行规范内若干规范的制度,但不排除对规范的整体审查。现行规范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权力机关内设的委员会;另一类就是OAL。这两类主体启动的审查制度有所不同,可以分成两类介绍。 


  

  (一)权力机关内设委员会发起审查的制度。如果任何一个权力机关常设的、选举组成的或者联合组成的委员会认为任何一个、一类或者一系列规范并没有达到11349.1设定的基准,OAL应当在其要求下在90个公历日内完成各项预先审查。首先,它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在通告登记上公告被要求的预先审查、考量利害关系人可能递交的书面意见与包含在规范制定记录中的信息。在OAL初步认定规范没有达到11349.1设定的基准的情况下,它应当命令制定机关表明为什么规范还没有被废止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应当需要依据规定继续要求废止规范的原因。如果规范确实没有达到11349.1设定的基准,OAL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命令制定机关说明规范为什么还没有被废止的原因。同时,OAL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它的理由,并且应当把它在通告登记上公告。必要时OAL有权要求制定机关提供所需的信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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