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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法制办公室制度

  

  三、规范提案的审查制度 


  

  规范提案(Proposed Regulations)包括常规规范提案与紧急规范提案。OAL适用同样的基准审查二者。但因审查对象不同,审查程序存在较大差异。 


  

  (一)常规规范提案的审查制度。OAL根据法定程序和政府法典第11349.1条(以下简称“11349.1”)规定的基准6审查所有被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并把决定交付州务秘书备案,随之OAL还应当把其决定公布在规范法典附录内。不过,OAL仅依据规范文本及其制定记录审查所有规范提案。7如果规范提案符合前条和加州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准,OAL应当予以批准。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规范提案的制定记录不齐全、规范通过后将违法等情形,OAL应当把有关规范提案退回制定机关。4不过,行政机关只要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可以补交材料。4 


  

  在送交的材料齐备之后,OAL要么批准递交给它的规范提案并把其交由州务秘书备案,要么在递交其审查之时起30内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如果OAL在30天没有作出决定,应当认为规范提案已经被批准,并且它还应当把规范交由州务秘书备案。如果OAL不批准规范提案,它应当在30日内退回制定机关,并附有不予批准的具体理由。在发布通知后的7个公历日内,OAL应当提供给制定机关详尽说明不批准理由的书面决定。除了达不到前条规定的基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外,OAL应当批准所有被提交的规范提案。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重新提交的原不予批准的规范提案,OAL仅审查法定要求书面意见明确表示的理由、或者审查那些引起重新提交的规范实质改变的事项、或者审查引入成文法或者法院命令或决定后的结果。OAL应当迅速审查递交给它的没有实质变化的规范提案。4 


  

  对于OAL的决定,行政机关向州长的法务秘书提起审查OAL决定起10内,OAL应当把其针对行政机关请求的书面应答交由州长的法务秘书,并且应当在同一天把其应答送交给行政机关一份。州长办公室在收到OAL的应答后15日内,应当向请求机关和OAL提供一份书面决定。OAL收到后应把行政机关请求审查的要求、OAL的应答,以及州长办公室的决定都要发布在加州规范通告登记(Regulatory Notice Register,以下简称“通告登记”)上。4 


  

  (二)紧急规范提案的审查制度。紧急8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受加州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第11349.5、11349.6条的管辖。OAL应当至少在生效前的5个工作日,收到州行政机关送交的紧急规范提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把声明、规范提案或者废止令应当立即交由OAL备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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