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法制办公室制度
袁勇
【摘要】在行政规范数量猛增、议会立法权受到冲击的背景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权力机关为了控制行政规范的数量、提高它们的质量,设立了行政规范审查制度。该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以行政法制办公室为主体的制度,包括行政规范提案审查制度、现行行政规范审查制度和非法行政规范审查制度等。此类制度经过多年运用、多次修改,不仅程序严密、体系完整,而且可操作性强。我国如欲建立健全类似制度,加利福尼亚州的制度值得参考。
【关键词】文献
【全文】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州)于1979年设立的行政法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Admini- strative Law,“OAL”)是一个行政系统内的准独立机关,[1]116其职务是审查行政规范(Regulations,以下简称“规范”),①负责规范的备案、公告等。本文的内容主要来自加州政府法典和规范法典规定的OAL制度。②该制度体系相对完整、程序比较完善,是加州规范审查制度的核心。美国的8个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早已提议或已设立类似的制度。[2]233-234为了更好得认识该制度,有必要首先介绍其设立的背景、目的、以及OAL准独立的组织和地位,然后在此社会和制度背景下重点说明它相当健全的规范审查制度。此外,OAL制度的一些辅助性制度也别具特色、值得了解。
一、设立OAL的背景和目的
(一)背景。OAL是加州权力机关在特定历史与现实背景下的创举。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要求立法者在他们难以弄清、也无以全部胜任的广泛政策领域制定法律。为了应对这种新使命,加州权力机关渐渐把立法权当作规范制定(Rule making)权授予州政府用以解释和执行公共政策。州政府利用这种再授权以火箭般的速度发布规范,几乎成为首要的新法制定者,如加州行政机关在1978-79财政年度内发布了近1200件规范。[3]1在1979年OAL设立之际已经达到28,000页之多,14.5英尺之厚,由此可以理解权力机关想要削减规范数量的愿望。[2]237
其次是当时的现实背景。授权立法导致行政裁量权的广泛行使,致使议会立法权的旁落。这种从州政府涌出的逐渐增多的规章(rules)对议会立法构成排挤威胁,大有取代其之势。[3]前言XI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认识到,宽泛的授权立法已经成为当代行政法景象的大部分,如今再也不能把行政法的时空逆转到美国新政之前了。同时,随着人们对行政工作业绩的日渐不满,授权立法的控制问题随之进入新的境地。虽然无人否定授权立法的必要性,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立法怎样才能与民主、严审与控制的过程相融合。[4]214为了处置这种令人警醒的发展,州权力机关的惯行做法就是通过影响或监督行政规章制定权而获得优越于规范制定者的地位。这经常通过周知的规章审查(rules review)程序来实现。[3]前言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