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辨谬或纯形式的目的——譬如在数学或逻辑考量中,我们不能略去绝对的精确性。但是,当涉及描述自然界,或者规范人们的行为时,我们却无法达致那种绝对的准确性,因而我们只能准备接受缺憾——尽管我们必须坚定地持有完美的理想,直至意识到实际的成就与理想之间存在着差距。认识到理想的必要性,以及我们自始至终都缺乏达致完美的能力,是头脑明智和道德观稳健的表现。
前述对法律中的逻辑绝对主义的批判,同样适切于法律的道德内容。
将法律与道德等同或者声称二者相互独立的做法,都未能对二者的关系作出充分的说明。在一个社会中,显然会存在一些违背大众关于公正和错误之感知的法律规则,但这些规则无疑仍然是法律的一部分。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不公正的法律,也不会出现对鼓动家和改革家们——所谓的社会良心的代表——所施行之非正义的抗议。一项不公正的法律,并不会因为不公正而不再是法律,即使它应当不再继续是法律。在另一方面,还有许多并未从法律那里获得支持的道德规则。因而,一会儿将二者等同,一会儿又将二者相互独立的做法,只能导致混乱。我们发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就存在这种令人遗憾的现象。在某些场合,我们被告知:这是一个适用法律的法院,而不是社会伦理。但是在另外一些时候,法官们争辩道:这不可能是法律,因为它将导致不公正,等等。
有史以来,对正义的强烈诉求充斥了整个人类舞台。虽然在关于任何社会问题的每一次争论中,各方都援引了正义作为依据,但我们还是极少发现有谁努力去系统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 何为正义?即便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譬如何为一份公正的工资,一个公道的价格,一项正当的民族独立诉求,我们也发现很少有人努力去澄清那些预先设定的基础性原则。不同的当事方都声称正义站在他们那一边。据说,罗马人在未曾确定正义站在自己这一边以前,是绝不会发动战争的。但这并不能阻止他们征服自己所有的邻居,也不能阻止其他人谴责他们是非正义的压迫者。
正义观的多样性已导致了某种绝望,即根本不存在正义这种事物,正义一词只是传达了各种各样的情绪化意见。但是,这种消极态度与现实生活的趋势是如此格格不入,以致于招到反对并增强了专制式的正义观。后者经常采取一项宣称的形式,并籍由关于“何为绝对正确”的超理性直觉或启示直接得以认知。一边是绝对否认,一边是粗暴肯定,存在避免这一两难困境的方法吗?我认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