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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想中的绝对主义

论法律思想中的绝对主义


莫里斯.柯恩;陈林林译


【全文】
  

  在反对机械法学,以及反对完全漠视社会生活事实而进行自鸣得意的法律概念计算的过程中,应当警惕避免将婴儿连同洗澡水一并倒掉。鉴于一些传统的法律概念——诸如权利、所有权、契约等等——已遭到大量滥用,我们还是应该认识到,如果不借助于概念和一般原则,法律乃至其他任何领域的科学将不复存在,也无法系统、清晰地对其进行描述。另外,法律迫切需要体系,这不仅是出于理论的需要,也是实践的要求。如果失去了普遍的概念,人类经验就会变得愚钝、盲目。 


  

  与此相应,必须做好两手思想准备。首先,我们不能忘了,我们所持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只不过是一些预设;不顾事实依据去坚持这些原则,会失之鲁莽或狂想。在另一方面,我们对一些首要原则应当持有信心、勇气,并持之以恒。当经验事实看上去与它们相矛盾时,我们不能忘了,一般所谓的事实,可能只是未置思考之经验的盲目假定,另外,科学上的进步,通常就在于我们的理论能够为所谓的事实提供一个新的、更充分的说明。 


  

  法律和其他领域一样,都存在对逻辑的滥用现象,这类滥用被称为“错误的唯理论(vicious intellectualism)”。这种现象自然遭到了反对,并且反对方式不一而足:诉诸于直觉、常识、正义、历史、有关人类行为的经验性事实,或者诉诸于有关人类潜意识或无意识之思想的假设性事实。我们会发现,其中一些得自迅速发展的心理分析学和其他学科的事实,对法律和科学上的证据规则来说却站不住脚。这一点值得关注。不过,就所有这些反对唯理论的方式而言,我们只关注它们所导致的绝对虚无主义(nihilistic absolutism)。这种虚无主义认为,法律中根本不存在什么逻辑确定性。从大体上说,这种观点得到了唯名论信条(nominalistic dogma)的支持——除了一个个实际的司法判决外,不存在任何法律;司法判决受到某些身心因素的作用,譬如法官的消化状况等等,但决不为逻辑所左右。在此我无法详细检讨这种信条论式虚无主义的形而上假设,迄今也未曾有人前后一贯地开展过这种检讨,因为任何通盘否认各种普遍性的尝试,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在任何情况下,历史性事实都是指:司法判决的发展趋向,应当具有延续性;法官在实际审判案子时,在某种程度上都受一些逻辑要求的影响,而这些要求是由关于“什么是法律”或者“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主流观念所设定的。法律事实上并不是一个完善的系统,而是一个在不断生长并进行自我矫正的系统。法律的生长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通过与社会适用以及立法机构、法院、行政官员乃至法律教材编著者的工作进行相互作用得以实现的。在这一生长过程中,大众对“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如何发展”所持的观念,也会产生影响,尽管它们显然不足以完全左右未来所有的判决。革命阵营和保守阵营所持的绝对主义,都犯了同样的逻辑谬误——执着于过度的简单化。从思辩的角度来看,这种谬误业已展示在坚持普遍与具体、原理与实际判决之绝对界分的假设中。然而,单凭普遍性,我们并不能决定具体的问题,而后者显然也不能完全规定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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