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概述及体系建构初探
张瑞
【全文】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的秩序。就此而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中,经济刑法不失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利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规范,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与弊端,同理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来约束与引导。伴随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其中包含了经济刑法的内容,现代意义的经济刑法开始在我国法律史中真正出现。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育发展的漫长历程中看,经济刑法正在并将日益发挥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如何来给经济刑法下个准确的定义呢?“经济刑法”迄今仍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法律学者们为便利于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和探索经济犯罪问题,而采用的一个学理性称谓。经济刑法不外乎是关于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对“经济刑法学”的概念,就是用于对经济刑法进行系统研究并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的概括,其作为刑事法律学中的一个分支,专门研究经济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并对经济刑事立法和经济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据笔者查考,最早提出经济刑法一说的,是刘白笔同志在1986年9月26日《中国法制报》上发表的《经济刑法初探》一文;第一部以此冠名的著作问世也是刘白笔、刘用生在1989年合著的《经济刑法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此后1990年陈兴良教授主编了《经济刑法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赵长青所著《经济刑法学》(由重庆出版社出版)、2001年陈泽宪主编的《经济刑法新论》(由群众出版社出版)、2003年宫厚军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等相继同类著作出版发表,标志这一学科的建立,并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