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度、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

  

  这样,在法治“本土资源论”论中,我们看不到观念对于制度、经济及主体的建构性作用,我们所能看到的仅仅是旧法律观念的顽固性和难以扭转性——主体似乎只能遵从于旧的法律观念或者利用旧的法律观念,而旧的法律观念的变化和旧的法律制度的消亡只能企望于相关物质生活条件关系的变迁。这样“本土资源”论的种种问题最终转化为主体能否建构的问题,或者说,正是由于忽略了通过观念进行主体建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忽略了主体建构的实践意义,“本土资源”论最终才会陷入困境,而对于本文来说,我们正有必要从此处出发对“本土资源”论进行补充乃至重构。笔者认为,这种补充和重构的最重要方面就是对法治建设中意识形态主体建构的意义揭示。 


  

  二、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 


  

  作为意识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该理论实际为马克思所开创并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阿尔都塞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就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讨论的是特定的阶级、国家如何通过意识形态实现对个体 的塑造和建构这一基本问题。 


  

  根据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作为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揭露,马克思认为,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主要承担一种教化作用,即统治阶级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教育来对人进行非人化的训练,使人成为甘愿统治的奴隶,从而为实现他们的利益服务,“资产者惟恐失去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4]289正是在马克思这个思想的基础上,阿尔都塞系统提出了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即,阿尔都塞深刻察觉到了在具体的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处于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统治阶级通过多种或强制或温和的方式,以自己的信念、态度去召唤、培训劳动者,使后者不只从事于社会化大生产,而且培养起一种臣服于生产秩序和社会观念的心理素质,这意味着人类主体是通过个体自身之外的东西——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地被构建起来。[5]132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阿尔都塞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是对风靡一时的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所进行的一种批判,但阿尔都塞比较有效地分析了意识形态功能的具体实现路径——因为阿尔都塞的贡献,在阿尔都塞之后,这项源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主体建构理论得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广泛重视:就理论研究而言,当代西方多学科的学术研究都开始关注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功能,譬如,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就明确提出“意识形态努力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方式理性化”,[6]53而埃格特森则更明确的认为,“可以把社会价值存量看作是资本投资的过程,统治者通过教育渠道将资本投向宣传舆论部门,以达到增殖的目的”;[7]69而在实践领域,特别是社会主义实践中,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更是得到了充分重视——运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去塑造社会主义公民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者都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功能。特别是列宁,其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外部灌输到阶级队伍中去,“我们应当积极从政治上教育工人阶级,发展工人阶级的政治意识”。[8]272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当下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与意识形态主体建构理论密切相关——我们甚至有理由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实际就是在回答: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进行主体建构所依据的意识形态内容是什么,或者如中国共产党十七大的报告所概括的那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9]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