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丹宁勋爵著李克强、扬百揆、刘庸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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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bogin,Why Liberal Should Chuck the Exclusionary Rule,University of Illionis Law Review(1993)363。
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去和现在的问题”,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4期。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实施,第
5条。下文不再单独说明。
参见《
刑事诉讼法》第
5条、
149条。
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罗纳德·伊斯利尔著:《
刑事诉讼法》,邓正来译,西方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97页。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如《
刑事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及该法197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断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
刑事诉讼法》第
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的生效错误判决、裁定提起再审。这种规定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司法理念,同时又使被追诉之人随时都面临再一次受追诉的危险。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条。
鲁千晓、吴新梅著:《诉讼程序公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1版,第202页。
陈卫东、刘计划:“论刑事程序正当化”,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学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7、
48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通过)。如该规定中法官对回避、期间和办案期限等程序的违反均未规定责任承担。
鲁千晓、吴新梅著:《诉讼程序公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2页。
樊崇义等著:《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38页。
转引自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黄斌:“八年未进法律毕业生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突出”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13日第11版。
转引自程味秋著:《程味秋文集——中外刑事诉讼比较与鉴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8页。
张慎思:“带着
宪法旅行的女法官——访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12日第6版。
林喆著:《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页。
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孙增霖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60页。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94页。
如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
191条规定《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条等规定来看,程序性制裁多体现在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程序的惩戒及侧重于对证据的采用规定,其他方面则较少涉及。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扬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页。
屈原《离骚》。
席勒《欢乐颂》。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扬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