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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和谐——由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现状引发的思考

  (二) 物业服务企业的理性经营
  前文已说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难以让业主感到满意是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是消除纠纷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业企业可以自主安排自身的经营活动,通过合法经营寻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应由其自身承担经营风险。换一个角度看,在特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又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果其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总之,物业管理企业是市场经济下的法人,应成为理性的经营者。
  然而,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对自身缺乏准确的定位,有的以管理者自居,有的服务意识差,内部管理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一样纳入市场淘汰机制。市场淘汰机制有利于促使物业管理企业理性经营,促进企业科学发展。通过优胜劣汰,培育出一批管理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经营理念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原则。目前,由于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开发商作为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往往受到额外“关爱”,享受一些优厚的待遇和政策,所以有些物业管理企业也随着受到地方政府的照顾。这种状况使物业管理企业失去了平等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危机感,难以真正走向理性经营。因此,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恪守市场规则、坚持平等保护方面应有所改进,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要考虑部分企业发展带动地方经济这一眼前利益,更要考虑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给地方发展带来的长远利益,通过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市场淘汰机制,逐渐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
  (三) 业主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诚信意识的培育
  目前,相当一部分业主对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将开发商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迁怒到物业公司,将其与业主委员会的纠葛牵扯到物业公司,从而对物业公司产生敌对情绪,进而激化矛盾。有些业主尽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没有意见,却盲目跟风,效仿其他业主的拒交物业费行为,因此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以上情形,反映出当前部分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意识。如果这些业主所占比重达到一定程度,那么,纵然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也很难被业主接受和认可,一旦欠费成风,物业公司很难经营下去,业主也会因为小区居住环境不好、房产贬值而蒙受损失,到头来“两败俱伤”。因此,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就要不断提升业主的法律素质,培育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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