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被告不出庭、缺席审判使部分案件不能案件事了。尽管多数案件通过撤诉或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通过判决结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近乎一半的案件,作为被告一方的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过程不够重视,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出庭应诉,即便出庭,也有不少业主既不提交证据也不作任何答辩。由于案件最终缺席判决,这部分案件往往并没有真正地将矛盾化解。判决后,败诉方并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赋予的义务,案件往往会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群体效应与连锁反应大,社会效果的司法控制具有一定难度。绝大多数物业案件因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而提起,物业公司往往会同时对小区多个业主起诉,同一批次案件可能多达几十件甚至上百件。业主作为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基于相同的地位和利益诉求容易形结成联盟,从而产生群体效应,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法院的裁判所传递的信息容易成为那些主动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行动指引,如果法院部分支持物业费,那么先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也会选择拖欠并等待起诉,如此将产生连锁反应,因此审判的社会效果很难掌控。
四是司法面临服务民生与遵循市场规则的两难选择。物业服务关乎广大群众安居这一基本生活问题,因此,物业案件的处理就是对民生问题的处理,而服务民生是司法的重要旨归,从这个意义上看应该加强对业主权益的司法保护。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物业公司,其合法经营行为和权益也要受到应有的保护,如果业主恶意欠费,那么对物业费打折收取的处理方式则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如何在审判中平衡双方的利益是一个难题。调查发现,当前法官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法院对物业公司诉求通常是支持的,因此物业公司的胜诉率很高,但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法院往往对物业公司的诉求打些“折扣”,有些案件只支持物业费,对迟延给付违约金因“标准过高,显失公平”等原因减半支持,还有一些案件,对物业费按80%或90%不等的标准支持。另一方面,业主不交物业费通常有抗辩理由,如墙体裂缝、房间漏雨物业公司不及时修缮、公共绿地破坏、保安不能24小时巡逻、自行车被盗等,但作为被告一方其在诉讼中很少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从而容易败诉。业主因为举证能力弱而败诉尽管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却不符合实质公正原则。
三、纠纷的背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关系失调之根源分析
物业纠纷表面看来有以下起因,一是因房地产开发商遗留下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二是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业主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久而久之矛盾激化;三是一些业主缺乏诚信意识,恶意拖欠物业费,四是物业服务不到位而侵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然而这些或许只是问题的表象,纠纷的背后隐藏的是更深刻的矛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