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2008年1月1日同时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以,媒体热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全面叫停‘月薪面议’”是不确切的。
二、正确全面理解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的告知义务,之所以这样规定:第一,在当前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悬殊过大,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还没有资格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为了有一个工作机会,劳动者往往不得不忍受用人单位的苛刻条件,甚至是非法要求;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劳动者为了能获得一个劳动机会,在自荐材料中会详细陈述自己的相关信息,而用人单位因其居于强者的地位,往往会简要地概括地介绍自己的信息或者掩盖自己的核心信息,以至于提供虚假信息,使得一些劳动者要不获得的是不满意的岗位,要不上当受骗,要不无端增加了就业的成本。因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从管理者的角度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条从签订合同者的角度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问题达成的协议,所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条的规定比《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12条的规定多出一项内容,即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