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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下的“月薪面议”

法律语境下的“月薪面议”


杨连专


【全文】
  2007年11月,就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消息后,有媒体报道说:今后,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1]这一报道引起了公众的积极关注,11月9日起中国各大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纷纷以“劳动部:禁止招聘信息使用‘月薪面议’字样”“ 用法规终结‘月薪面议’,好!”“劳动保障部:招聘广告禁止写‘月薪面议’”“‘ 月薪面议’成为低薪‘遮羞布’”“ ‘月薪面议’将走到尽头”等标题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那么,2008年元月一日以后是否真的月薪就不能面议了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否真的规定禁止出现“月薪面议”字样?“月薪面议”是否真的臭名昭著?叫停了“月薪面议”就一定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吗?
  一、静态的“月薪面议”与动态的的“月薪面议”
  静态的“月薪面议”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招工宣传时,在招工简章或其他的宣传材料中不标明具体的用工报酬,只注明月薪的确定方式——月薪面议,签订合同时或者开始用工后再确定用工报酬的一种形式。而动态的“月薪面议”仅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面对面地协商方式来确定劳动报酬。动态的“月薪面议”排斥了单方确定劳动报酬的霸王协议。
  目前,媒体关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叫停“月薪面议”的出处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两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很显然,第十一条是要求在招工简章中注明劳动报酬,第十二条是给用人单位设置了一项如实告知义务,即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用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等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叫停的仅仅是静态的“月薪面议”,并不包含月薪的协议方式,即动态的“月薪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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