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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及诉讼费用减、免、缓的办理

  5.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哪方当事人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以及导致婚姻关系恶化的过失大小,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数额。
  6.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除数申请人负担。
  7.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被告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四、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办理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一)《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同时,《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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