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救助的调查分析
边慧娟
【全文】
建立健全完整的、系统的司法救助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的内在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这是我国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涉及司法救助的概念、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根据该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范围主要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对这些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评价其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
该规定拉开了我国司法救助的新序幕,形成了“法院门向百姓开,有理无钱请进来”的良好局面。实践中,法院又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缓交申请执行费。据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近三年数据分析,共缓交诉讼费138件,金额48.25万元。基中,抚育、扶养、赡养案件29件,抚恤金12件,医疗、交通、工伤事故案件49件,劳动报酬36件,其他12件,申请司法求助的当事人为残疾人的31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56人,孤寡老人18人,未成年孤儿3人,其他20人。人民法院对社会贫弱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司法救助中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就我市目前的现状,大量企业因转换产业结构或连年亏损造成众多企业职业下岗、失业,再加上原有的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医疗纠纷、雇工人身损害等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这些受害人大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法院因减、免、缓交诉讼费不能及时收回而减少的诉讼费也为数不少,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助或及时充分的获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