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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与代表之辩议

  六、结语
  代理与代表,虽只有一字之差,却说明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在以往法学著作中,对代理的论述常常达万言,而对代表则一笔带过。笔者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在公司法中,涉及问题更多的往往是代表而不是代理。代表制度的研究,对完善理论和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法律中对代表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分散,有些法律用语也显得不规范(如责任人)和模糊(如其他工作人员)。考察各国立法例,[14]或许将来有必要对我国代表制度的立法予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注释】作者简介:洛阳外国语学院日本语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从事律师职业,致力于民商事权利的研究和保护。notora@163.com。

除非特别说明,本文中所言法律皆为中国法律。
公司法实行法定代表人法定制,即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这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设置是:大股东委任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其往往又在原股东中任职,身在国外;总经理人在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P240,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民法通则64条
民法通则14条
参见民法通则18条
参见民事诉讼法54条、第55条
参见叶林:《公司法研究》,P20,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同上,P22。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P85,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参见公司法150条
参见合同法49条
如日本公司法规定能代表公司者得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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