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金融反垄断制度的紧迫性及其立法延伸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格局下,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均处于高市场集中度,如此的市场机构虽然并非是竞争政策的重要规制对象,但倘若金融机构滥用垄断优势,更为甚者,联合形成垄断组织,其必然将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以证券业发展为例,眼下,为全面推进经济发展,我国正积极探索创业版启动路径,金融反垄断作为重要制度规范已被当局视为创业版推出的十大权威观点之一。 从2006的ATM跨行交易收费被叫停、2007年的通存通兑遭冷遇足以看出,我国在创建金融竞争环境的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也在快速增强,如何协调金融竞争、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福利的关系必是
反垄断法覆盖金融业的第一只拦路虎。作为金融反垄断制度三大价值取向之一的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同志历史性地在2008年3月5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建议,至此,最高立法机关开始认识到金融反垄断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昭示金融反垄断机制将在不久的未来迅速搭建的立法前瞻。 传统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此起彼伏下,现实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考虑到我国金融产业正迅速溶入世界金融圈,前瞻地培育具备金融基础素质及金融维权意识的未来年轻一代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平交易权、公平待遇权、实质履约权、享受服务权、信息保密权、人格尊严权、安全保障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持续教育权、拒绝搭售权、获取标准服务权、免受掠夺信贷权、信息知悉便利权、救济途径知晓权和调查协助求偿权等十六项金融消费者核心权利应迅速明确。
五、结论
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我国经济法体制可谓有了沧海桑田的转变,而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大宪章的立法历程更是在走过了不平凡的十余年终尘埃落定,但不断前进中国的金融却在
反垄断法出生伊始就为
反垄断法何去何从提出了不容回避的客观问题——中国金融在对外开放、对内发展时如何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公平地在金融竞争的制度平台下同场竞技。2008年8月1日起,《
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但该法缺乏对金融业的除外规定,而对以前出台的法律又尚未进行相应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执法机构的缺位,促使在功能监管的历史大潮下,无论是金融还是司法,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中国经济法发展必将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