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阶段立法结论
在本阶段,与发达资本国家功能监管导致的混业监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为能最大限度地匹配监管与金融发展,中国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已然确定,然而,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下,我国“一行三会”的细致化监管未能充分前瞻地考虑到对金融业理性竞争行为的维护,即便是部分监管当局的职能设置中明确了竞争要素,其出发点也仅仅限于市场准入。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我国未能直接对金融反竞争规制问题迈出实质性步伐,但在业界已有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的交叉探索,并得到联合国 和美国 的特别关注。
四、中国入世过渡期届满后反垄断立法回顾及前瞻(2006年12月至今)
(一)
反垄断法终于破茧而出,但仍需不断完善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反垄断法的出台历经13年,分八章57条,除继承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大传统反垄断规制目标外,还结合我国实际,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规范。虽然该法的出台受到国内外广泛称道,但由于该法是多方博弈的产物,所以仍有诸如执法机构设置未明确、处罚力度较弱等许多棘手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正是如何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 、如何审慎地开展金融反垄断国家战略 。
(二)现代金融业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承诺,我国向世界敞开了金融市场之门,积极投身于金融全球化中。由于金融发展的差异,发达国家及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此外,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通道,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和金融资本规模不断扩大,金融竞争白热化,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也随即越来越大。一方面,金融业的发展要依托竞争来实现,而自由竞争已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共识,另一方面,金融过度自由竞争又极易沉淀金融风险。现行“一行三会”格局下,金融监管虽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金融协调问题一直是使监管产生协同效应的最大障碍,在如此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如何应对以专业化创新为表象的金融混业竞争成了当局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极具借鉴价值的是2007年3月爆发席卷全球金融市场并将美国拖入经济衰退边缘的次贷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即便是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制度最为严密的美国,金融创新必须伴随着金融监管创新与之相协调,否则极易出现监管盲点,成为金融风险堆积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