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阶段立法结论
在这23年间,法律的滞后性体现得较明显。虽然于1993年姗姗出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了改革开放15年后竞争性相关法律的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过去计划经济的历史背景以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艰难中推进的状况严重阻碍了中国
反垄断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在金融监管领域,由于金融改革处于细化、从混业转向分业阶段,加之现代金融较少地为大众所认识,我国立法在此阶段未能触及金融反垄断规制问题。
三、中国入世过渡期的反垄断立法回顾(2001年12月-2006年12月)
(一)
反垄断法立法提速
中国入世以后,经济面临全面开放,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保障基本法成为入世过渡期五年内的立法焦点。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
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
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
反垄断法》;2006年6月其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金融业改革纵深推进,监管体制改革趋于稳定,职能设置更加科学
2001年,我国首次实现国有资产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和余额下降目标。200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监管体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等监管方案。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统一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挑战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向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形成。至此,“一行三会”格局正式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遂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后简称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明确了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这次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设的背景下,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表现。修改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被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从法律上分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大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银行业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申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