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反垄断法。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
反垄断法和有关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未最终获批。1998年该工作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中国经济转型亟待时间,
反垄断法未能定型。
(二)金融监管的变革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紧紧围绕中央银行体制改革展开。建国以来到1983年末,我国一直实行“大一统”金融体制,没有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更没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对市场准入的抑制、对金融创新的抑制,监管内容主要是对货币发行和金融的高度集中性、计划性进行管理,监管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主要用经济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至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主要围绕市场准入进行,重点是审批银行新的业务机构。1986年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1993年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具有一定权威,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系。但即便如此,中国银行业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称不上是规范的市场化监管,其带有鲜明的计划性、行政性,监管手段单一,而且由于银行没有股份化,人民银行在谨慎监管的同时,亦显得无能为力,银行监管难以适应市场金融体制及其运作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金融业迅猛发展,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两大职能。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为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市场化监管取得重要进展。首先,1994年初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和同年6月首次召开了全国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监管作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之一受到格外地重视,落实了监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其次,根据转换职能的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在1994年进行了机构改革,增强了监管力量并明确了内部分工。第三,陆续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专业监管法规。第四,市场化金融监管工作全面展开,包括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稽核检查;逐步建立起各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清理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事件。1995年3月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还确定了央行的主要职能、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促进了货币政策真正走向间接调控。以《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
担保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底,人民银行按经济区划在全国设置9大跨省市的分行(外加两个营业管理部),彻底改变了我国几十年来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框架,这对减少行政干预、推进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意义深远,但同时也为职能的履行提出了挑战。这一时期内,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又发生了一些变化。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司对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信托业的监管。尽管人民银行的职能有所变动,但对作为中国金融主导的银行业监管权仍未分离,加之随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法规的陆续出台,人民银行在适应国内外宏观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提高了监管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