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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内“合法”与“合理”二分之质疑

参见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我国台湾的陈新民针锋相对地指出,“这种说法颇值得商榷。法院无法行使审查权,且‘目睹’被诉行政决定是不合理,才寄希望利用这种驳回判决来表示不希望原决定‘被维持’下来,可谓用心良苦。也再度强调了违法与不当二分法不智与不合理。”(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
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参见(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以下;(2)胡建淼:《关于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的探讨》,《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参见(1)前引,罗豪才书,第33页以下;(2)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参见前引,罗豪才书,第33页。
参见顾昂然:《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参见前引,胡建淼书,第63页。
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指令的一般的、命令式的、普遍的行为规则,是法最基本细胞。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其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这是一种古老的原理。部门法则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并运用同一类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以下。)
周佑勇教授把这种将法律看作规则集合体的模式理论,称为“规则中心主义”(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以下。)
参见前引,甘文书,第158以下页。
参见前引,余凌云书,第11页以下。
参见前引,余凌云书,第11页以下。
参见前引,余凌云书,第11页以下。
参见前引,余凌云书,第11页以下。
参见姬亚平:《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质疑》,《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参见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1999年版,第176页。
参见前引,杨海坤,章志远书,第99页。
参见王书成:《中国行政法合理性原则质疑》,《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参见周佑勇,邓小兵:《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较观察》,《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参见前引,陈新民书,第152页以下。
参见前引,余凌云书,第72页以下。
参见郑春燕:《取决于行政任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定性——再问行政裁量概念的界定》,《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拟发在《公法研究》第七辑。
参见(1)翁岳生:《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关系》,载于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中享有限公司印刷,1982年第4版,第37页以下。(2)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以下。(3)William Wade,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nin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343-435.(4)Charles H. Koch, Jr.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54 Geo. Wash. L. Rev.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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