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日本刑法典》(第2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
《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34-137页。
《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3页。
参见王桂芳:“亲属拒证权浅见”,载2005年第4期《湖北社会科学》,第134页。
参见汪永乐:“关注
刑法的人伦精神——以新
刑法第
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载2001年第1期《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80-85页;汪均:“从‘亲亲相隐’原则谈对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载2006年第2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30-132页;沙影:“对亲属应否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的探讨”,载2006年第11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12-113页;沈桥林:“大义是否一定要灭亲——从包庇罪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载2005年第10期《广西社会科学》,第71-73页;王桂芳:“亲属拒证权浅见”,载2005年第4期《湖北社会科学》,第133-135页;等等。
陈兴良著:《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8页。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0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0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24页。
参见吴学斌、田期智:“不作为形式窝藏罪的司法认定”,载2006年5月(下)《人民检察》,第35-36页。
参见周宁:“不如实提供追捕线索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载2001年第2期《中国
刑法法杂志》,第105-109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9-790页。
参见沈桥林:“大义是否一定要灭亲——从包庇罪谈法律遇到道德的关系”,载2005年第10期《广西社会科学》,第71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4页。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四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129页。
Vgl.Schmidhä;us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Lehrbuch, 2. Aufl. 1975,S. 309.
Vgl. Wessels, Beulke,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Die Straftat und ihr Aufl. 1999, S. 708.
Vgl. Kö;hler,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7, S. 213 ff.
gl. Jescheck, 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 Aufl. 1996, S. 622ff.
(日)西田典之著:《
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 第116-117页。
(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四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
第131页。
(日)山口厚著:《
刑法总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85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172页;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0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24页。
Andrew Ashworth, Criminal Law ,Four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09.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参见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