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既代表了
刑法理论的发展水平同时与我国的相关国情相适应,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学界中人所认同。下文所要具体阐述的理论将会以此作为基础,围绕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的中心思想层层展开。
四、 危险接受理论概述
在选取了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
刑法基本价值理论之后,需要一个更精细的理论来实现它在类似于伤害类刑民集合案件中的应用问题。前面笔者已经提到国内对此的相关研究尚少,那么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就成为一种成本低廉而用颇具效益的方法。在德,日等国,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已经初具成效,笔者在此将其各种有关理论统称为危险接受理论。
(一)危险接受理论的存在价值。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法官都能够找到明确的依据得出明确得判决结论。但现实中,一小部分疑难案件却成为法官的主要困扰。在这个时候,对于案件的判断必须借助于更上位的依据,这必然涉及到法官的价值选择问题。法官进行价值选择,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自由裁量,它是法律自身局限性的产物,同时它的存在也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要将自由裁量变成合理的自由裁量,就需要一系列关于价值选择的方法论作为指导,来避免法官主观故意或是客观能力不足所导致的不公问题。审判工作作为一样非常具有技术性与理论性的专业工作,就要求法官掌握一套系统的法律分析方法,更好地贯彻法的理念。危险接受理论是基于解决伤害类刑民结合案件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对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的探索两个目的而产生的一种新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服务于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断。
(三)危险接受理论的创新点。危险接受理论是立足于伤害类刑民结合的复合性案件。其理论体系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的主体构架,另一部分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附件”,也就是该理论的创新部分。危险接受理论的创新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在传统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将民事合意内容嵌入,作为主干之上的分支结构,丰富了传统理论形式。第二是在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视角上,从传统的单一视角――行为人角度扩展到了双重视角――行为人与受害人两个角度。下文在论述危险接受理论的具体应用时会对两个创新内容的体现作进一步的说明。
(四)危险接受理论的具体内容。危险接受理论立足于对伤害类刑民结合案件的处理,根据危险行为的直接主体将所遇到的情况分为两大类:(1)自己危险化的行为(2)基于同意的他者危险化的行为⑧。所谓自己危险化的行为,简要的说即是被害人实施危害自己的行为,而行为人同时参与其中的一类行为。比如,有A,B二人同为吸毒者,某日A向B借毒品注射器,后A因过量注射而死亡。所谓基于同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危险存在而提出,经被害人同意后实施,并造成被害人损害的一类行为。比如,甲乙二人汽车外出,乙坐于甲车的后座上。二人行至一山坡上时,甲提议从山坡上冲下,乙同意,后乙在下坡过程中跌落座位,造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