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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结合案件中新理论的应用

  经济类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学者已经提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方案如上文论述中的民事分析方法。在此基于篇幅原因对此类案件不再多述。第二类伤害案件,其作为一种古老的案件类型,在今天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冷落,尽管同为刑民结合的一类,目前理论界尚罕有分析。本文拟对伤害类的刑民结合案件提出一种新的分析理论,为这一关乎人身权利的重要案件在新时期所具有的新情况的解决略尽微薄之力。而针对这类似于案例二的伤害类刑民结合案件现存的分析方法主要有被害人承诺及危险接受理论两种,而本文将介绍一种新的理论——危险接受理论③。
  三 、新理论的基础――二元行为无价值
  伤害类刑民结合案件如前所述是一种“由刑而民”的案件,它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但它的存在基础是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该将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将被用来做为新的分析方法的基调或基本依据,从而迈出理论建构的第一步。在目前的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的基本价值仍存在不一的观点。尽管这并非属于本文的中心内容,但考虑到其重要性,笔者仍希望以一定的篇幅来阐述笔者所认同的刑法基本价值,也可以保证全文的行文逻辑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理论界被概括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对于两者的专著与论述不胜枚举,笔者在此对两者再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由于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就必须要受到否定性评价,以显示行为本身不值一提,不值得他人学习、效仿;结果无价值是指行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危险时,才给予否定性评价,以凸现被侵害的法益(结果)自身的重要性。④两者之间的诸多相同与不同之处,因已有相关论述⑤,在此笔者不拟多谈。总结各家观点,两者的最根本分歧在于违法性的判断是以“社会相当性”为第一要素还是以“法益侵害”为第一要素。同意前者的是行为无价值,同意后者的是结果无价值。当前,两者之间又呈现出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是称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中心思想为:其将法益侵害视为违法判断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必须限定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即历史地形成的、法律给予保护的伦理秩序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从中逸脱的,就具有违法性。⑥这段关于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的思想总结虽然道出了其本质但叙述较具抽象性,读者往往会对此有如下疑问:既然给予了社会相当性的优先性,那么对法益的保护又是如何能够单独体现?二元论是否仅仅是给一元论加了件惑人的“外衣”?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对此有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笔者以为,对于二元关系的理解应当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立法过程。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当认识到违法性的实质是与社会相当性的程度有脱逸从而侵害法益的行为⑦,从而在设定法益是力求与社会相当性相吻合。此时社会伦理具有优先地位。其次是在执法过程。在执法的过程中,如果以一方为先则所谓的二元关系便不复存在了,所以,在执法过程中,法益侵害与社会伦理的脱逸是法官应当并列考虑的两个因素,只有同时具备了侵害法益与违背了社会相当性两个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可罚性。总而言之,两种价值的关系是立法时的主次关系,执法时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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