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结合案件中新理论的应用
郑小窗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在众多的新问题中,各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交错性是较为突出的一个,而其中又以
刑法与民法这两大基本法律的交错最为引人注意,被理论界称为“刑民结合”现象。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1996年9月,韩某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7年6月,炎达公司与有机合成厂签订房屋改造协议,双方约定由炎达公司负责拆迁居民动迁、还迁安置和新建住房的分配。1999年1月至2003年5月,炎达公司将应安置还迁居民的23套房屋对外销售,收取售房款153万余元。同时,炎达公司还重复销售其他商品房49套,收取售房款445万余元。 事后,当还迁居民和购房人要求炎达公司履行合同时,韩某以签订还款承诺或开出无法兑现支票的方式推托,拒不归还房款。 被天津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款。①
案例二;某女甲夜行经过一僻静的小巷时遭遇一男子乙,乙见其颇有几分姿色遂起歹念,但遭甲的奋力反抗,因此,只能作罢。但见其表十分精致欲对其实施抢劫。甲随即提出愿意与起发生一次性行为,但是希望乙不要拿走她的手表。但是乙在与甲发生关系之后仍将其手表拿走。甲随即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据计算该手表仅值50元人民币。②
二、刑民法律关系的结合态势
笔者认为刑民结合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为代表一系列经济类犯罪。其往往以合同等典型的民事行为出现的,而其结果又危害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与交易秩序,侵害了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二是以伤害案件为代表的犯罪行为。在伤害案件中存在被害认与伤害者之间的某种合意,表现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上面的两个案例分别代表笔者上述的两种刑民结合的案件。作为刑民结合案件,两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两个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中对法益的侵害或者是社会危害性(public damage)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合意,同时体现了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关系的特点,这是界定两个案件性质的基础。基于案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的复合性,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一种新的判断方法,一种既符合
刑法传统的立法思想又符合自身复合型案件特点的新型刑罚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