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性骚扰访谈: 行为越界与语词滥用

性骚扰访谈: 行为越界与语词滥用


车浩


【关键词】文献
【全文】
  作者: 宁 杰  对话人:车浩 刑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
  29岁的刘仑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某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开始上班的陈丹接到刘仑电话,让她下班后到他办公室,有工作上的事情要谈。下班后,陈丹来到刘仑办公室。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面对陈丹的拒绝,刘仑关了灯将陈丹抱住,卡住其脖子强行亲吻。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隔壁加班的同事听到呼救声立即报警。赶来的警方将刘仑抓获,而此时陈丹也已经逃了出来……
  今年7月中旬,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宣判了此案,刘仑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首例性骚扰被处刑罚”说法不准确
  法周刊:这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原因是有媒体称之为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而处以刑罚的案件。你认为这种说法是否准确?
  车浩:“性骚扰”本身就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的概念,或者说,并不是一个被严格界定的法律术语,而毋宁说是一个更偏于社会文化意义的说法。欧洲议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对此有过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定义,即“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这个定义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所谓“不受欢迎”并不是以行为者的行为类型为判断标准,而是取决于承受者的感受。这就导致“性骚扰”的概念外延非常广泛,一些虽然程度轻微但“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或语言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第二,性骚扰并不限于但多发于办公室同事或上下级之间,“不受欢迎”正是区分性骚扰和办公室调情的关键点。
  法周刊:那么本案之所以被媒体称之为“性骚扰”是不是与发生的场所是办公室有关?
  车浩:就本案而言,之所以会被媒体冠以性骚扰之名加以报道,主要是因为案情本身具有某种典型的“办公室”特征,双方是同事关系,案发地点又在办公室内,符合公众对性骚扰的一般印象;如果时空场景换成“陌生人、深夜、小巷”,那么舆论报道大概就不会用性骚扰来做关键词了。
  但是,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首例性骚扰案被处以刑罚”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在性侵犯的领域,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强奸和强制猥亵的行为类型不能是一个宽泛和开放的“筐”,而必须具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当然,由于法典语言本身的限制,不可能在刑法条文中完全罗列出所有的行为方式,因此,界定范围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学术上的讨论并经由司法实践逐步完成,目前对此已有基本共识。如果一个行为落在了这个范围内,那么就已经属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不宜再从社会文化角度或一般违法的角度称之为“性骚扰”;只有处于上述刑法罪名规制之外的、具有性侵犯意味的行为,称为“性骚扰”才比较妥当。因此,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性骚扰,可以采用“排除法”的思路,即先判断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相关罪名;相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模糊定义,性犯罪行为的边界还是比较清楚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