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能否通过法律来调整所谓“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也就是堕胎,这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的话题。胎儿是不是生命?妇女的自主权、隐私权与胎儿的生命权哪个更重要?兹事体大,能关系到美国总统竞选的成败。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 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部分地支持了妇女的堕胎权利,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带出了一场涉及宗教、伦理以及人的生存权、价值观等深层问题的旷日持久的大辩论。有趣的是,二十多年后,“罗伊诉韦德案”的主角罗又觉得堕胎实在是罪孽深重,感到对不起耶稣,于是在她的回忆录《被爱征服》(Wonby Love)中,对自己在堕胎合法化上所扮演的角色表示了忏悔。由此可见堕胎一事的复杂性。但能够一言说清的是,如果法律惩罚堕胎行为,那么立法的理由就在于把胎儿作为有生命的个体,承认和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德国刑法中的杀婴罪,英国通过的《妇女流产法》规定的“胎动后堕胎为死罪”,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但是,在中国建议用
刑法调整堕胎行为的理由,相信飞定会出乎老外的意料,它跟胎儿的生命权是无关的。计生委的负责人说得明白:、“就是要遏制出生人口男多女少、性别比升高的势头。”这个立法理由让人浮想联翩:如果遇到了偏爱女孩、不要男孩的夫妇怎么办?他们的选择性堕胎将有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那么对其打击岂不是有悖于立法的目的?另外,选择性堕胎也是堕胎,禁止堕胎在客观上必然会增加人口数量,不是又与另一项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相悖吗?这些都让人挠头。除了男多女少,这个社会还有不少问题,按照计生委的逻辑,似乎都应该修改
刑法,比如: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不仅不应该禁止堕胎,更应该打击有胎不堕;老龄化社会要到来了,为了降低老年人的比重,可以把渴望长寿的人以及保健品的生产厂家定成“长寿罪”;想要解决流动人口问题,那就追究进城打工的农民“拒不种地罪”;为了开发大西北,可以对毕业生设立一个“拒不支援西部罪”……三百六十行,七十二部委,多少重要的工作,多少难办的问题,就都交给
刑法来办吧,对社会各个角落来一场轰轰烈烈的“
刑法大扫除”。到那时,大家见面打招呼,问候语就要改成:“您今天犯罪吗?”倘若时空流转,《镜花缘》中的唐敖游历至此,必慨叹今日神州的法网严密。诗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