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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谈判信息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重大合同谈判信息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叶建平;黄金钟


【全文】
  新闻背景:
  2008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被称为“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陈玉兴上诉的主要理由是:2007年2月11日下午,其从杭萧钢构公司事业部经理罗晓军处得到的关于谈判重大合同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2月15日该公司就这一信息发布公告),2月12日的交易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重大合同谈判信息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杭萧钢构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内幕信息的界定问题。内幕信息又称为内幕消息、内线消息、内部消息等,各国规定不一。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公开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信息是否公开是正确认定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证信息的充分公开,让社会公众和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于信息公开的标准并不统一。美国确立了“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由某信息公布之日算起,到市场消化、吸收该信息,并引起股票价格变动之时,才认为信息已经真正的公开;这一段时间究竟有多长,应视公司规模的大小和公司知名度的高低来判断,对于知名度大的公司比小公司需要的时间要短一些。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实践中,我国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公布重大信息时实施临时性停牌,就是便于投资者消化该信息。
  二、价格敏感性。即信息的重大影响性,能够影响到理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欧盟的《反内幕交易指令》认为,凡对证券价格或交易行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具有价格敏感性,只要有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即可。
  还有学者认为,内幕信息还应该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特征。真实性是指有关信息必须真实确切,任何谣传、猜测和无根据的信息都不是内幕信息。当然,对于真实性的标准应该采取广义上的理解,即只要不是谣传或者凭空想象,只要是关于在发展中事物的准确信息,尽管尚未实现,尚未构成事实,都认为其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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