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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应到宽恕——刑事和解在少年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结语
  刑事和解是在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遭遇批判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立足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着眼于减少犯罪原因,体现了对传统报应和惩罚为主的刑法观的冲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但是,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还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例如,国家利益和被害利益协调、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义务平衡以及国家内部不同权力的制衡等,从司法实务来看,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令等配套措施的衔接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注释】作者简介:汪曙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朱婷,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1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2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恢复性司法己在西欧、北美、拉美、亚洲、大洋洲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与运用。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在维也纳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决议草案将恢复性司法方案定义为:它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的程序规则。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转引自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北大法律信息网。
3 转引自诸葛阳、陈丽玲:《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法学文献库。
4 徐久生:《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简介》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8期,第18页。
5 木村龟二:《刑法总论》,有斐阁,1959年版,第46页。
6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7 标定理论认为,刑事司法活动是以这样一种刻板观念为基础的,即犯罪人是一种被社会遗弃者,面对公众谴责和坏人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他们对公众的谴责和坏人的标签产生消极认同,产生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8 自我实现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又译为“自我验证的预期”。解释社会相互作用的核心概念,指在社会互动中人们按照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发生变化的现象。社会学家罗模特·默顿认为,某种虚假的信念一旦表现出来,就会引起一连串事态和变化,从而使最初的信念变成现实的现象。例如,如果人们把某人看成犯罪人并且按照犯罪人对待,这个人就会对人们的看法产生消极认同的,最后可能变成一个真的犯罪人。——转引自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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