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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应到宽恕——刑事和解在少年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和被害人同意是审判机关作出可适用刑事和解判断的先决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即认罪、悔罪是刑事和解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法官在分析完案件之后,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告知被害人有权利选择是否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告知时,应用宽缓的语气,不得使用强迫、命令的语气或者能够流露出感情色彩的语气,以免被害人因担心不服从法官要求会遭受不利后果而勉强同意刑事和解。
  2、刑事和解的运作程序
  (1)诉讼中止,进行和解座谈准备
  确定座谈时间、地点和人员。鉴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笔者建议和解期间应中止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如果达不成和解协议,可再恢复诉讼程序。座谈的地点可以安排在圆桌会议室。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保密性,座谈人员范围不宜过宽,一般包括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具有赔偿义务的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必要时还可以联络与未成年被告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人,例如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等。
  (2)召开和解座谈会
  和解座谈的时间以一个半小时左右为宜,次数以三次为限。座谈时间过短会导致问题无法讨论清楚,时间过长则有可能再次激化矛盾。出于司法经济的考虑,座谈会的次数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若经过三次座谈还达不成协议,则此案以后通过和解解决的可能性也较小。
  (3)和解座谈的内容
  首先是被害人讲述受害体验和加害行为对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还可以对加害人进行提问。这可以为被害人提供一个发泄愤怒的机会,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体会被害人的心情,消除其冷漠,震动其心灵。然后是被告人解释加害行为及动机、回答被害人提出的问题,并表明自己的认罪态度,就加害行为进行忏悔。最后是被害人一方和加害人一方就和解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完成后,对和解内容予以书面记载。
  在和解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赔偿。就笔者所在的临沂市而言,发达的商贸物流业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如何解决外来务工未成年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问题十分重要。在笔者看来,应通过制度创新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可通过与外来务工人员所在企业达成协议的方式,让企业预支外来务工人员的部分工资给被害人以补偿,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外来人员继续在企业工作以偿还企业预支的赔偿款,这样既可以使被害人的损失得以补偿,又可以避免外来务工人员被监禁造成的劳动力浪费,还能解决非监禁刑中的管教监督难题。
  (4)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被害人和被告人协商后要制作和解协议书,内容可以包括:加害人道歉;加害人悔过书;向受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向指定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务;保护受害人安全的义务;预防再犯所为的义务;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等。在被告人履行和解协议后, 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拘役、单独判处附加刑等非监禁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或加害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重新进入审判程序,但被害人反悔的,加害人在和解座谈中的表现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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