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的对象范围
要针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采取个性化的措施,首先要以危险性格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五类:生来性犯罪人、精神障碍犯罪人、机会犯罪人、癫痫性犯罪人、激情犯罪人。他认为对生来性犯罪人应科处死刑或者终身监禁,对其他犯罪人,则应科处不定刑期、罚金或者送至精神病院。他还针对轻微犯罪提出了叱责、断食、冷水浴、身体刑、自宅拘禁等处置措施。 意大利社会学家、犯罪学家菲利也将犯罪人分为五类,分别是:生来性犯罪人或本能性犯罪人、 精神病犯罪人、 激情犯罪人、偶然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 他指出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 在具体的刑罚措施上,他主张应当强制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赔偿应包括两部分:付给国家的罚金或赔偿金;付给犯罪被害人的赔偿金。意大利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根据道德低劣程度和性质,将真正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谋杀犯罪人或者典型犯罪人;暴力犯罪人,又可分为两种亚类型,一是地方性犯罪人,指从事在某些地区流行的暴力犯罪的人,二是激情犯罪人;缺乏正直型犯罪人或不尊重别人财产型犯罪人;色情犯罪人。他从预防社会将来可能受到的侵害出发考虑刑罚问题,主张应当根据对犯罪人的恐怖性的判断来适用刑罚,所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人将来对社会所具有的危险性相适应。他提出了社会淘汰犯罪人的三类方法:完全淘汰——死刑,适用于严重的道德异常;部分淘汰,适用于缺乏正直情操的犯罪人;强制性赔偿,适用于侵犯一般贞操的犯罪人。
鉴于生来性犯罪人并未得到科学上的实证,精神病犯罪人和癫痫犯罪人并非刑罚的主要规制对象,笔者将未成年人被告人分为以下几类:
(1)过失犯罪人,指因过失行为引起严重后果而触犯
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这类犯罪人主观恶性最小,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加害人。(2)激情犯罪人,指在激情影响下或者强烈的感情冲动下进行犯罪的未成年人。例如,因一时冲动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加害人,这种犯罪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偶然犯罪人,又称机会犯罪人,指经受不住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偶然性犯罪人占据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大部分。可导致偶然犯罪的刺激因素包括:贫穷、道德环境、个人处境、模仿等。这种犯罪人主观恶性大于激情犯罪人,但又小于习惯犯罪人。(4)习惯犯罪人,指养成犯罪的生活方式的犯罪人,例如偷盗、抢劫犯罪团伙中的未成年人。这种犯罪人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人格,因此主观恶性最大。笔者认为,前三类犯罪人由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第四类犯罪人则由于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恶性总要通过外在客观行为予以表现,因此,对于无犯罪前科或者劣迹纪录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或者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未成年被告人均可适用刑事和解。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未成年被告人也可建议适用刑事和解,但是有犯罪前科或者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犯罪手段残忍的;以孤寡老人、残疾人为犯罪对象的;直接或间接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重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既使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