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报应到宽恕——刑事和解在少年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二)实践价值
  1、 实现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审判机关和社会的“四赢”
  刑事和解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下,犯罪被视为对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严重侵害,法律上只有国家被害与社会被害,没有个人被害,被害人权利保护被严重忽视。这一方面表现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被害人缺乏有效的权利表达途径,其诉讼权利常常被忽视或剥离;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害人的损害得不到有效补偿,甚至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遭受“二次侵害”。 随着对被害问题的深入认识和对被害人权益的高度重视,犯罪不仅被视为对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更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的侵害,甚者在一定意义上讲,被害人是第一位的受害人,国家或社会是第二位的受害人。刑事和解能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志,使被害人的利益需求得到畅通表达,为恢复被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实现渠道。
  刑事和解对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监禁对青少年犯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会给青少年犯贴上“坏人”的标签, 使青少年犯被释放后也处于被社会排斥的状态,不能参加传统的群体和活动,他们唯一的出路就是与那些和自己有着同样情形的青少年儿童联合起来,形成帮伙,从而诱发新的犯罪。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弗兰克&;#8226;坦南鲍姆的“邪恶戏剧化”理论,社会制造严重的少年犯罪人的最后步骤,并不是在少年儿童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发生的,而是在违法的少年儿童被少年司法系统处理的时候发生的,当对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儿童采取这种官方措施时,他们对社区加给他们的“坏名声”产生认同而变得越来越坏,产生于社会成员的期望(他们的本意是要控制少年儿童,防止他们进一步变坏)相反的戏剧性结果,即“邪恶的戏剧化”。这是一个使自我实现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 发挥作用的过程,正如坦南鲍姆所指出:“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一个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它变成了一种刺激暗示、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 刑事和解可以避免给未成年人贴上“坏人”的标签,也可以避免监禁带来“交叉感染”,通过和解,未成年被告人一方面可以通过道歉、赔偿等方式减轻罪责,通过自己负责任的行为获得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和社会的谅解;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接触,目睹被害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体察被害人的悲惨心情,从而震动心灵,促使其犯罪人格的转变。
  刑事和解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犯罪案件从刑事程序中剥离,得以及时结案,节省了大量诉讼资源,也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案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刑事司法活动的“抓大放小”。刑事和解中的非监禁化也有助于诉讼经济,正如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所言:“刑罚同样存在着社会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罚金比徒刑更能够创造效益,因为监狱的制造、维修和维持都要投入资源。”
  刑事和解有助于实现社会防卫目标。刑事和解以目的刑论和教育刑论为基础,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危险性格进行处罚,体现了社会防卫的思想。在沟通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之间的对抗状态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恢复,社会冲突得以有效回应。同时,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情感互动产生对社会和被害人的良性负罪心理,从而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增加砝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