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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应到宽恕——刑事和解在少年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从报应到宽恕——刑事和解在少年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汪曙光;朱婷


【全文】
  一、刑事和解:对传统报应性司法模式的冲击
  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指出:“报应刑主义是回顾性的,目的刑主义是展望性的;以刑法满足报应观念和维持社会道义是观念性的,以刑法保全共同生活中的未来社会是实证的、现实的。……从报应刑移向目的刑,是刑罚与刑罚思想的进化。” 报应刑主义认为,刑罚的正义性在于报应的正当性,强调通过镇压、防范、权力的方法实现有罪必罚。目的刑主义则认为,刑罚的正义性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强调通过科学手段改善、教育犯人实现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单从刑法体系内部而言,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是无可厚非的,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要求必须将刑罚放在社会整体预防体系中去考虑,这就需要跳出刑罚工具主义思维模式,综合考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以一种统筹兼顾的思维进路,寻求一种整体性的、前瞻性的处理违法犯罪的机制。刑事和解立足于修复被加害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放眼于保全未来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是对传统报应刑主义的冲击和对目的刑主义的回应。
  二、刑事和解的概念
  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相对于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采用法院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刑事和解是司法上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陈光中教授则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在笔者看来,刑事和解不仅包括非犯罪化,也包括非监禁化,刑事和解的核心不在于调解(调解:第三方为主导——笔者注),而在于和解(调解:和解双方为主导——笔者注)因此,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可定义为:进入审判阶段的轻微刑事案件,经由法官的帮助,被害人一方与加害人一方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害人受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加害人通过负责任的行为获得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和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审判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三、少年审判中的刑事和解价值探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加速调整,青少年在这其中面临着更多压力和挑战,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通过反社会的行为来发泄压力和不满,其顶点便是犯罪。面对目前青少年犯罪高发的态势,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痛感无力,由此引发了对报应刑主义的反思和批判,刑事和解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刑事和解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对策个别化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弥补被害人因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失来实现矫正正义,通过降低刑罚成本来实现诉讼经济,通过修复加害——被害之间的关系来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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