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那样,《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例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韩国体操运动员梁泰荣因裁判误判而丢失金牌的争议就引起广泛的讨论[6]。由于裁判误判,美国哈姆夺冠,事实是获得铜牌的梁泰荣应该夺冠。在国际体联出面调停未果的情况下,此争议上诉至奥运特别仲裁庭。虽然仲裁庭裁决驳回梁泰荣的申诉,但该争议的结果表明,在自己的权益被裁判侵犯的情况下,运动员可以采取尽可能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要求进行公平裁判。
二、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
作为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致和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而且,某些权利本身同时也是义务,譬如将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必须仲裁的义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1款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运动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权威,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其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为此,运动员必须做到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而且,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运会不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或者经济因素的考虑。
以新闻报道为例,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交流、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此举意在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不过,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对运动员通过博客表达个人感受的现实需求。但是,运动员的博客属于《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区域,而且往往引起隐私权问题,造成传媒或者电视转播权冲突问题。因此,需要给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制定有关博客的规定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急需解决的任务。
(二)尊重和遵守《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和其他体育运动道德
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来讲,《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是必须遵守的,奥运会也不能例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并且与尊重运动员身体健康、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1]。世界反兴奋剂行动和《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护运动员参与没有兴奋剂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样做可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公正,并且确保了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兴奋剂的检查、威慑和预防方面有一个协调、同等和有效的反兴奋剂规划。该条例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的物质该运动员就要负责任,而不用考虑该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