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运动员享有不歧视的权利在国际奥委会的决策层也得到了体现。国际奥委会不能把运动员拒之门外,没有运动员有效而且广泛的参与,国际奥委会是不可能发展壮大起来的。1981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运动员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奥运会各国参赛运动员与国际奥委会及其各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运动员委员会由参加奥运会的现役和退役运动员组成,是奥林匹克运动员和国际奥委会的联系纽带,并在奥林匹克运动中传达运动员的声音。
1999年,国际奥委会做出了允许现役运动员成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决定,某些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同时兼任国际奥委会委员。运动员成为国际奥组委委员时,意味着运动员加入到了奥运的发展过程之中,参与到奥运事务的决策过程之中,并用运动员的视角和经验为奥运会带来新的活力[2]。此外,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有以个人或者组织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权利,共同商讨奥林匹克的重大问题。
(四)运动员的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健康权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的与生俱得的权利,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阐述了维持一个健康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要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身体及精神健康。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拥有健康的身体作为其核心的价值。根据《宪章》第2条第9款规定,国际奥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障运动员健康的措施。如果以牺牲运动员的健康为代价,即使在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那么其对后人的影响也多是负面的。因此,运动员的健康权应当得到保障,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体育组织应尽力采取措施维护运动员的健康。在奥运会上禁烟的规定是一个很好的举措,而打击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兴奋剂现象也是保护运动员健康权的重要内容。
都灵冬奥会期间发生的一个争议表明,为维护运动员的健康,国际奥委会可以对其实施临时禁赛。都灵冬奥会期间,因为某些运动员检测样品的红血球数量检测不正常而被禁赛5天,结果是这些运动员将无法参加冬奥会的第一个越野滑雪项目比赛。国际滑雪联盟秘书长指出,“这不是处罚,而是出于身体健康的考虑采取的措施。。”由于被禁赛5天,其中一名运动员向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理由是血液的异样也可能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并没有任何理由能证明自己做错了什么事情,或者是吃了什么禁药。这样的处罚对一个正努力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仲裁庭最后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