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Olympic Games Athletes
黄世席
【全文】
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包含多种体育运动项目的国际性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规定,奥运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运会把有良好运动表现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因此运动员是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运动员的确是奥运会的主体,没有运动员就没有奥运会,也会没有电视转播和赞助奥运会。但是运动员不是摆设,不是宣传品,他们应当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4款指出,运动员利益是构成奥林匹克活动的基本因素。恰如萨马兰奇先生所讲,我们不能忽视或者忘记国际奥委会是永远服务于广大运动员的,在任何前提下,我们的职责都是随时听候运动员的差遣。……我们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运动员、爱护他们的身体、发展体育设施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条件,致力于让全世界的运动员都拥有同等的就会[1]。因此,研究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义务也就有了特殊的意义,毕竟运动员就是一切。
一、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
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是指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章以及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所享有的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享有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的权利。
(一)享有从事体育运动以及参加奥运会的权利
在遵守奥林匹克精神和不歧视原则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并有权要求进行公平竞赛。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并可以理解为一项应得到普遍遵守的人权。《奥林匹克宪章》(2004)基本原则之4明确指出,参加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具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说,任何人都有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也有享受运动快乐的权利。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1条也指出, 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具体来讲,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而且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每个人必须有充分的机会按照其民族运动传统从事体育运动,增进体质并获得与其天赋相适应的运动成就;必须为年轻人和残疾人人提供特别的机会,通过适合其需要的体育运动计划来充分发展他们的个性。对于希望参加奥运会或者残奥会的运动员来讲,只要有关的运动员达到了参加奥运会的运动技术标准,原则上就具有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奥运会,而不用考虑其所属的国家是否独立,或者其国家奥委会是否获得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当然,如果有国家奥委会的话,该国家奥委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就应当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