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已成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法理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由其
宪法地位决定的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由其法律监督职能所派生的。我国现行《
宪法》第
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即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这就必然要求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职权。
其次,我国检察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有助于其行使侦查权。在实践中,职务犯罪大多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与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更容易受到权力干扰。而我国《
宪法》第
131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侦查主体排除行政权力干扰、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性意义重大。
最后,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其行使侦查权。我国《
宪法》第
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领导体制对于整合检察资源,提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统一指挥,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统一部署,这就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机制保障。
(二)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符合诉讼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