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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事业遭遇了严重的挫折。直到1978年,我国检察机关才得以恢复重建。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该法第13条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读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1996年3月,我国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199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
  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自侦职责的同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设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此过程中,人们对于现行的侦查权配置模式也产生了一些不同认识,比如有人主张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还有人主张在现有的公、检、法机关之外,成立类似于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但是,总体来说,由检察机关直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是主流观点。
  二、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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