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卷一、《中书省》第一条载有:
“中书舍人王秀泄露机密,断绞,秀不服,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针对王秀不服判决,请以从犯减轻处罚的诉讼要求,张鷟作了如下批语与解释:
“张会过言出,驷马无追。王秀转漏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唐朝张鷟这种用解释判例的方法,同秦汉乃至于魏晋南北朝均有明显不同。
秦《睡虎地竹简》中的“廷行事”,是当时依例审案的重要根据,但只规定比附方法,没有引征法律规定和便于适用的司法解释。诸如:凡罪人格杀捕盗官,按“廷行事”,作为贼盗凶杀重犯从严惩处。殴打曾祖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殴打祖父母的成例,黥为城旦舂。汉朝首开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经决狱之例盛行开来。如:1981年9月甘肃武威县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中规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弃市死刑。如过误伤父,非出本心,则可比照董仲舒引经决狱的成例减轻处罚,不再依律枭首示众。
通过与秦汉以例断案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伴随唐朝步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当时的封建罪刑法定主义有了明显加强。以《贞观律》为基础的唐律,以《永徽律》为基础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时期发挥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作用。而判例的发展则受到相应的限制,特别是在唐高宗李治当政的永徽年间,曾经以“条章备举”为由,将刑部少卿赵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废而不用”,(《新唐书·
刑法志》)。但至中唐时期,由于百年来唐朝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明显变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适应。这不仅要求开元时期的当政者对律文疏议进行重新刊定,同时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与司法解释来解决《唐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案件,弥补法典审案的不足,以及灵活解决个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与司法解释的运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反对司法官吏以例为奸,破坏法律的正常运作。
再次,如按现代法学分类标准,《龙筋凤髓判》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方面:第一,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涉外经留纠纷方面的判例;第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诞生于盛唐时期的《龙筋凤髓判》,既有同现今比较接近之处,同时又有古代中国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内容当中,还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处理违反封建纲常礼教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不应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科举考试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以上内容,对《龙筋凤髓判》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