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来看一看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以人民的意志和名义来专政。如果缺乏有效的民主程序和自由制度,则这样的专政是否真正传递了人民的意志是很可疑的。记得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特别指出了民主的缺陷之一——“多数人的暴政”,并认为这是民主对自由的一种威胁。因为民主努力地要表达公共意志,而自由只表达个性。基于此,在国家制度的构成体系中就不能只规定和完善民主制度,而不相应地设计自由制度。在
宪法层面上必须为: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核心构建国家制度的同时,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
宪法保护。真正的民主尚且可能导致暴政,那么缺乏程序保障的、领导意志横行的“民主”将造成什么结果呢?由于知识分子的喉咙被勒得几近窒息,社会不存在任何的提醒和矫正的制度途径和思想途径,最终导致了“文革”的惨祸。法国大革命中也出现过类似的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专政,但法国的知识分子群体是清醒而有力的,他们以知识的独特贡献拯救了法兰西民族的心理和命运(如雨果的《九三年》)。我们呢?被剥夺了话语权的、不成群的知识分子能怎么样呢?
有必要再引入一个“积极自由”概念。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大师柏林《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将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其中“消极自由”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它所能做的事,而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什么事、成为什么人、而不应去做另外的事,成为另外的人?”消极自由是建立在信任个人理性的基础上的,而积极自由则内含对个人理性的怀疑,推崇公共理性。两种自由虽在自由主义内部并存并获得了不同的合理性,但其发展和影响却大异其趣。英美推重消极自由,个人主义及个人理性成为整个社会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而欧洲大陆则侧重对积极自由的追求,以人类的公共理性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但由于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基本自由制度的确立,使欧洲国家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与实现仍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值得指出的是,积极自由强调集体理性对人的教化和指导作用,试图将集体所判断的非理性的人改造成符合集体理性的人,它大致相当于下列的表述——“我告诉你的理性才是理性,我告诉你的自由才是自由”,如果没有现代法治理念及基本自由制度的保障,则这种积极自由很可能演变成一种专制理性。建国后毛泽东对知识分子的压制态度当与其对积极自由的理解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