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审判庭能否突围环境迷局
张一粟
【全文】
继贵阳市在去年底分别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和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后,今年5月6日,受太湖蓝藻事件催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区五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并承诺对于环保案件当天立案,无假日审案和24小时全天候执行。与贵阳市将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作为原告相比,无锡市更进一步将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也确定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而有关环境保护审判庭设立的提案和议案也不断现诸报端,面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中国,环境保护审判庭除了被认为能较好因应环境案件的特点,更被赋予了标杆的意义和特别的期望,尤其是对于提升环境执法力度,突破地方保护主义迷局。只是,这一目的是否能够达到?环境保护审判庭可否承受如此沉甸甸的期待?而且,在面临着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先天缺陷”下,两地的做法在法律做出相应修改之前,“环境司法改革”能在多大程度内推广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环保法庭设立于法无据
事实上,设立环境审判庭也非我国独创,目前,新西兰、南非、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科威特、美国和澳大利亚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专司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
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不是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创新;但依据该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对于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尽管第十九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但人民法庭只是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关,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与按业务划分的环境法庭有着本质区别。
事实上,这一点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了认定。而且,严格来说,贵阳市也非媒体所宣扬的是全国第一个设立环境审判庭的地方。早在1989年,武汉市沌口区人民法院就联合区环保局设立了环境法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此事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认为:1.环保法庭与人民法庭性质不同,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根据。为适应实际需要,可在武汉市沌口区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进行试点,并注意总结经验。2.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应混淆,人民法院不要在法院以外同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或共同)另行设立专业法庭。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视案情需要,可请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