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按照《
合同法》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管一般情况下,患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利获得充分赔偿,但并非任何情形都有利。某些情形下,患者依据合同关系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更有利。比如对于医疗机构实施的非具体医疗行为致使患者损害,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失,不能适用侵权法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则可以选择合同关系追究其违约责任。
实践中,究竟应该依据何种途径获得赔偿,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不同,具体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项目及标准等都有所不同,应当综合分析认定,采取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医患纠纷最大的争点就在于对医疗侵权赔偿的法律适用上。目前我国采取的“二元化”处理方式,即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
《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标准进行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则按照《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应当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显然,两者适用的法律效果大有不同:适用
《条例》获得的赔偿项目、标准少于、低于《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尤其在死亡赔偿金的有无上区别最是明显、差距最大。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据
《条例》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而依照《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为法定赔偿项目之一。按照《安徽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交警【2008】81号)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项费用的话,仅死亡赔偿金即在11473.6元/年×20年=229572元。两相比较,适用
《条例》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充分填补患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造成同样损害不同的赔偿之“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