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三种途径及其法律适用
李军
【全文】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三种途径及其法律适用
一、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途径
患者因就医发生医疗损害后果的,依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三种获得救济可能性的途径:
第一种,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获得赔偿。适用
《条例》的前提是,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案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依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不适用
《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讲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参照
《条例》处理。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一般也是按照
《条例》规定来进行操作的。
第二种,按照《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获得赔偿。
《条例》仅仅针对医疗事故作出规定,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
《条例》在法律位阶上低于《
民法通则》,该款排除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然不能凌驾于《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之上,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案件,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仍应当依《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上述《通知》也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遵照《通知》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