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益平衡——董事责任的“软化”
1、公司对董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为平衡董事的利益与职业风险,各国公司法都将董事责任的适用严格限制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对轻微过失或者说是一般的经营管理失误,作为合理的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则不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英美法在长期的判例中发展出了所谓“经营判断标准”(business judgment rule),它是指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内,并且具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的方式为之。其核心内容是董事的经营决策只要是出于善意、并且以尽合理的注意,董事就可以免则。换言之,股东不得仅仅因为董事的经营决策失误而主张损害赔偿或主张董事的决策无效。&;#61531;3&;#61533;某种意义上讲,股东其实是自愿接受这种由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险的。
证券法上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形成一 种理性的判断。法律旨在保护股东可能遭到的道德风险而不是经营风险。&;#61531;4&;#61533;此外,美国弗吉利亚州还采用了“董事责任封顶”模式适当限制董事责任范围。另外,董事责任还通过章程的规定免除,也可由股东大会事后免除,但一般认为故意的错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不能被免除(见1986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
公司法》第
102条的规定)。
2、董事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是在董事责任补偿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 种风险转移机制,它使董事责任分散化,缓冲了董事面临的被诉赔偿风险,从而促进其积极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发行量剧增、公司破产、兼并和收购风起云涌,对董事提起的诉讼约来约多,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董事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形下,董事责任保险无疑是一剂对董事的强心剂。董事责任保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当公司不能支付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合法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支付;另一部分则是关于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公司损失或因过失而裁定损害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费的确定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收购和兼并的历史、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人数、公司过去的涉讼历史,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的设置等。对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封闭公司,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保险费的支付一般是由公司支付50%,董事个人支付50%。董事责任因责任保险而得以缓解,倾向于利益的合理平衡。